1.0.1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、服务过程、服务成果,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,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,承担工程监理业务。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。
1.0.3 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:
1 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。
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。
3 工程勘察文件、设计文件(含设计图纸、图纸会审记录、设计变更等)。
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(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)、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。
5 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方案。
6 经审批的监理规划、监理实施细则。
1.0.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。
1.0.5 在监理工作范围内,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,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。
1.0.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,坚持预控为主和动态控制的原则,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,采用旁站、巡视、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。
1.0.7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活动。
1.0.8 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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